12月3日,韓國檢方就前總統全斗煥涉嫌損害死者名譽案的一審判決向法院提起抗訴。檢方認為,有期徒刑8月的判決“過輕”。
據韓聯社12月3日報道,11月30日,韓國光州地方法院對全斗煥涉嫌毀損“光州事件”死者及其遺屬名譽案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之后,檢方不服判決,以一審量刑太輕為由提起抗訴。檢方稱,一審法院認定全斗煥在回憶錄中記載“虛假事實”無罪,屬于誤判。
據新華網資料,1980年5月18日至27日在韓國學生和市民進行要求民主自由的示威時,在美國默許下,全斗煥調軍隊到光州,向示威人群開火,據官方報道,整個光州事件造成207人死亡,122名重傷,730名輕傷。
全斗煥在2017年4月出版的回憶錄中主張,已故神父曹皮烏斯曾親眼目睹軍機對民眾開槍的證言子虛烏有,并批評曹皮烏斯是“褻瀆神職的無恥騙子”。
據報道,全斗煥方面尚未表態(tài)是否上訴?,F年89歲的全斗煥曾連任韓國第11屆和12屆總統(1980年-1988年)。1996年,他因涉嫌“軍事叛亂罪”等遭起訴,一審時被判處死刑,后來減刑為無期徒刑。1997年12月,在候任總統金大中建議下全斗煥得到時任總統金泳三特赦,并于1998年初獲釋。
全斗煥因涉嫌在2017年出版的回憶錄中損害死者名譽,于2018年5月3日被提起不拘留訴訟。據此前報道,韓國檢方曾要求法院判處全斗煥有期徒刑1年6個月。死者名譽損害罪的判罰標準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監(jiān)禁,以及5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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